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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发布时间2018-11-12 10:33:08  点击数:

  近期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陆续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新个税法将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现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重大转变,并提高了“起征点”、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在这些内容中,新添加的专项附加扣除最引人注意。关于专项附加扣除有哪些,扣除的标准是什么,又将如何落实呢?

  新个税法规定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支出的6项专项附加扣除。这些专项附加扣除均是目前百姓十分关心的支出项目,充分体现出国家对于民生的关注,有利于降低个人生活成本及税收负担,增加更多可支配性收入。

  这其中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3600元或48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支出方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1

  住房贷款利息方面,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

  赡养老人支出方面,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专项附加扣除2

  而这项新措施将如何具体落实呢?关于此,税务总局也正在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操作办法,为最大限度简化操作,初步有以下几点考虑:一是申报就能扣除。纳税人只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申报就能享受扣除。申报时尽量减少资料报送、简化办税流程。二是预缴就能享受。个人还可以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每个月发放工资、代扣个税时,单位就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扣除。三是未扣可以退税。如果个人没有将自己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单位,预扣预缴环节没有享受到或者没有享受到位的,可以到第二年办理汇算清缴的时候申请退税。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也并非一成不变,将随着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据悉,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将依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