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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取得发票如何让税务局相信你
发布时间2019-12-25 10:36:36  点击数:

  遇到一名财务经理,聊起了前段时间发生的税务稽查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企业2018年12月份入账的“会务费”40万元,由于会展公司经济诉讼突然注销,导致当年没有取得发票,但是业务确实真实发生了,而且也付款了,虽然是通过个人卡支付的现金,但是也取得了现金收款收据。

  最终由于税务局没法认定税前扣除的合法性,要求企业对40万元的会务费进行了纳税调增处理,并补缴了10万元企业所得税和相关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0万元的会务费确实是真实发生的,为什么就不让税前扣除?如何让税务局相信你?

  你会务费说是付款了,为什么没有通过银行来支付?

  你说对方注销了,是否有注销证明?

  你说你开会花了,是否有会务合同或者协议?

  你说你开会花了40万元,是否有会议纪要、流程、参会人员签到?

  开会期间你们有照片或者其他影像资料来佐证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应该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发票,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其中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通过此案例的分享,让大家了解到因对方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而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其他证明资料保护公司合法利益,避免公司经济损失。